日前,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降低部分政府定價收費標準,合并收費項目并規范收費行為。據了解,調整后的收費標準從今年4月1日起實施,每年可降低航運、外貿企業成本約18億元。
《辦法》要求,將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引航(移泊)費、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的收費標準分別降低15%、20%、10%和5%。進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內貿船舶(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除外)、進出長江干線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內貿船舶,由船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使用拖輪。
《辦法》提出,按照“減項、并項”的原則,將堆存保管費、庫場使用費合并名稱為庫場使用費;將供水(物料)服務費、供油(氣)服務費、供電服務費合并名稱為船舶供應服務費;將垃圾接收處理服務費、污油水接收處理服務費合并名稱為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服務費。
為進一步清理規范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切實增強企業減負獲得感,《辦法》指出,港口經營人、引航機構等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定價,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根據《辦法》及時調整對外公示的收費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相關代理企業代收代付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等政府定價收費,不得加價收費。不得通過各種手段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收費。
同時,圍油欄服務單位不得對裝卸非持久性油類的船舶強制提供圍油欄服務;圍油欄服務單位、拖輪經營人等不得超范圍、超標準收費;引航服務以外引領海上移動式平臺在我國水域航行的技術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引領服務單位與委托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目前,我國港口收費在全球處于較低水平,總體比較規范。下一步,交通運輸部將繼續與相關部委加強協作,持續規范港口收費。督促地方港政部門加強宣傳和港口經營市場監管,確保降費政策落實到位,同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港口主要作業單證電子化,進一步提升港口服務效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動減少進出口合規單證數量和中間環節,壓縮通關時間,促進降低口岸進出口合規成本,不斷提升口岸便利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