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指標 |
分值設定 |
賦分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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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標準(10分) |
1、注冊資金 |
1分 |
注冊資金達到100萬+1分。 |
2、成立年限 |
2分 |
1.成立五年以內 +1分,2.成立五年以上+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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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內部管理 |
2分 |
具有完善的企業章程和組織架構,每項 +1分。 最高2分(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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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員社保 |
2分 |
公司繳納社保+2分。以社保證明或社保證書為準(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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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息化水平 |
3分 |
1.擁有企業官網+1分,2.有企業微信公眾號+1分,3.擁有業務或者企業管理相關的軟件系統+2分。 累計最高+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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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能力標準(15分) |
6、年代理船舶數量(艘次) |
6分 |
記分周期內,代理國際航運船舶達300艘次 +3分,每增加100艘次 +1分。 累計最高6分。 |
7、年代理集裝箱(散雜貨)量 |
6分 |
記分周期內,代理國際集裝箱10萬TEU(代理散雜貨10萬噸) +3分,每增加5萬TEU(5萬噸) +1分。 累計最高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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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資質能力 |
3分 |
擁有行業協會、;坟浳镞\輸代理資質;每擁有一項資質 +1分。 累計最高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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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務狀況標準(20分) |
9、資產負債情況(表) |
20分 |
按照第e物流出具的企業征信信用報告財務信息綜合風險預警等級評分。說明:財務風險預警評分等級按照10分標準劃分,(風險預警評分等級分數越低風險越小。)本項目財務狀況標準按照預警評分等級同等標準賦分,如:風險預警等級評分為1分,本項目財務狀況得分為20分。 |
10、損益情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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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比率情況分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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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主要借貸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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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記錄標準(45分) |
13、企業銀行信用等級 |
8分 |
1.銀行資信等級A- +3分,2.A +4分,3.AA +6分,4.AAA+8分。 |
14、法定代表人銀行信用情況 |
3分 |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銀行無失信記錄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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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市場監管局信用情況 |
2分 |
企業在市場監管局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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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海事信用等級 |
14分 |
1. B類 +8分,2.A類 +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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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邊檢信用等級 |
10分 |
擁有邊檢評選的誠信企業相關資質,每擁有一項+2分。累計最高不超過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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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國稅信用等級 |
5分 |
1.國稅B級企業 +3分,2.A級企業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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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行業協會記錄 |
3分 |
1.有一般行業協會(寧波口岸協會、寧波報關協會、寧波報檢協會、寧波貨運代理協會、寧波國際聯運協會、江東區物貿聯合會)推薦的企業+1分 ;
▶有一般行業協會對企業信用考評分為中等級別+ 2分 ;
▶有一般行業協會對企業考評分為高等級別+3分 ;
注:企業有多個協會推薦或考評的只計一個協會的信用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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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體系標準(10分) |
20、客戶滿意度 |
8分 |
1.企業建立客戶滿意度制度,+4分 ;
2.在1項基礎上,企業對客戶滿意度動態跟蹤調查(紙面調查記錄表) +6分。(需提供記分周期內的客戶滿意度調查匯總表);
3.在1項基礎上,企業對客戶滿意度動態跟蹤調查(具有調查軟件系統的)提供軟件系統名稱 +8分。 |
21、質量管理 |
2分 |
通過一類體系認證 +2分,例如: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標準化體系認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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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加標準(加分項、扣分項和否決項)注:加分項最高20分) |
22、社會責任 |
加分項 |
1.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和義務(包括捐助、捐資、助學等)金額達到兩萬元 +2分,每增加1萬元 +1分。
最高+10分。需提供相關證明;
2.其他公益行為每次 +1分,最高不超過10分,需要政府部門認定或在市級以上媒體宣傳;
3.企業員工有見義勇為等收到表彰的行為的 +2分。
本項累計加分不超過15分。 |
23、自主品牌 |
加分項 |
1.企業擁有注冊品牌商標能提供相關憑證的 +3分 ;
2.企業擁有自主品牌并未注冊商標,但在行業內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有行業協會或團體提供相關證明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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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企業發展規劃 |
加分項 |
企業擁有未來1-3年發展規劃的企劃書,能提供相關材料的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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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違規行為 |
扣分項 |
記分周期內,企業被國稅、外管等監管部門公布違規信息,還未達到行政處罰的, 每一條違規行為-1分。扣分不設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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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行政處罰行為 |
扣分項 否決項 |
記分周期內,企業及企業負責人因涉及本單位的行為被國稅、外管等監管部門認定的行政處罰行為,每一條行政處罰行為-2分,累計扣分超過10分(不含10分),取消參評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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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刑事處罰行為 |
否決項 |
記分周期內,企業及企業負責人因涉及本單位的行為而被刑事處罰的,取消參評資格。 |
備注:
1、記分周期時間為
2、參評企業在記分周期內被監管部門認定有失信行為的,取消其參評資格。